2005年1月31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,哈尔滨市Ⅰ类保护建筑。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1号,1902年始建,1904年落成。1905年连续3次大火,烧毁占总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三。1906年重建,把原来的砖木结构改建为钢筋混凝土结构,外墙以青石板贴面工艺精致,造型新颖简洁,细部曲线流畅,为新艺术运动建筑风格。该建筑占地面积2.33万平方米,建筑面积16580平方米。即由六栋相对独立的楼房,通过过街楼组成“器”字形的群体。立面长达182.24米,主楼三层,配楼二层,形成高低错落,主次清晰的立面构图。正立面的主要部分呈对称局面,正中是主入口,主入口两侧每隔一段距离墙体有突出,富有光影变化。而立面最活跃的因素在细部的处理,小巧而鲜明的入口,柔润而生动的门窗贴脸,精致而简洁的阳台,优美的女儿墙及檐口设计。正面主楼与两翼楼连结处建筑了拱形大门。该建筑墙面装饰亦很生动,斑驳的暗绿色花岗岩贴面,产生丰富的装饰效果。内部功能分区明确,装修也十分考究。楼与楼之间交通联系便捷,又互不干扰,保证了各自的独立性。整座建筑从红线后退64米,形成舒展宽敞的楼前广场。庭院种植了各种花木,用成片的小松林、冬青、塔松和各种形状的草坪组成绿地,环境清幽。
该建筑原为中东铁路管理中枢所在地,也是早期哈尔滨的政治中心。中东铁路是沙俄修筑的以哈尔滨为中心,西起满洲里、东至绥芬河、南到旅顺口的铁路,全长2478公里,1898年开始施工,1903年竣工通车。该楼建成后即成为中东铁路管理局所在地,直接负责铁路管理营运及承办各种工程,下设办公厅、法律处、会计处、商务处、医务卫生处、材料处、房产处、车务电报处、车辆机务处、民事管理处、军事处等。民事管理处也称民政处,下设民政、土地、中俄交涉、教育、寺院、新闻发行、卫生和兽医等8个科,其组织机构和职权范围,清楚地表明中东铁路管理局绝不是一个单纯铁路管理部门,而是沙俄对我国东北进行殖民掠夺和压迫的一个统治机构。首任局长为德·霍尔瓦特。1904年俄国在日俄战争中失败,将长春至旅顺口的铁路无偿转让给日本,称南满铁路。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,沙俄残余势力继续控制中东铁路管理局。1924年中苏两国建交后,中东铁路由中苏两国共同管理,原管理局撤销。1934年苏联单方面将中东铁路以1.7亿日元卖给日本及伪满洲国。从此,中东铁路被日本侵略者霸占10年之久。1945年8月14日,国民政府与苏联将中东铁路与南满铁路定名为中国长春铁路,由中苏两国共同所有、共同经营。日本投降后,中长铁路管理局成立,局址设在哈尔滨原中东铁路管理局大楼址。哈尔滨解放后,东北铁路总局在哈尔滨成立,陈云任总局长,哈尔滨铁路局也在原中长铁路管理局旧址成立,刘居英任局长。
1952年12月31日,苏联将中长铁路无偿地交给中国,在哈尔滨中长铁路文化宫举行了移交仪式庆祝大会,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、铁道部部长滕代远、苏联驻中国特命全权大使潘有新参加移交仪式。从此,中长铁路完全回到中国人民手中。
该旧址迄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,建筑依然完好,既是哈尔滨早期建筑的精品,又是中东铁路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人民铁路的历史见证,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。